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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嗎?

物業糾紛 閱讀(7.48K)

一、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嗎?

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嗎?

小區業主可以成立自治委員會的,首先,業主自治是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而產生。物業管理最早是在19世紀伴隨著多層建築和比較集中的居住小區的出現而發展起來。多層建築或居住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產權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要求各異,從而導致各種糾紛發生。為了統一意見、便於管理,業主組成管理團體委託或者自我對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護、公共環境、公共秩序等事項進行自治管理,保證物業的合理使用,使業主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其次,業主自治借鑑了國家管理的模式,將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由物業管理企業受聘管理業主擁有所有權的物業。

最後,業主自治具有公益性。業主行使自治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居住的小區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性決定了自治權的設定與行使必須以保障和增進物業區域內的公益為目標,不得以業主自治權的設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為目標。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業主自治的必要性

業主自治對物業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物業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的基礎。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和廣大居民社群自治意識的覺醒產生了現在的物業管理制度。所有權是絕對性的權利,它排除了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干預。無論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政府都無權干預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但是其他共有所有權人卻有權干預業主對房屋共用部分的處分,而這種干預也只能要求該業主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因此,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產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只有業主才有最終的發言權,而物業管理企業只能在業主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所以,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自治。

(2)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宅物業管理重要意義。無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其他當事人都有可能出於自身的利益作出對業主不行為,這就使得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於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範住業管理有著重要意義。

(3)物業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行業,怎樣才能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直接關係到管理公業主之間的關係。強化業主自我保護意識,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只要加強業主、強化業主自我保護意識,才能迫使物業公司增強透明度,才能增強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度,才能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建立良好的關係,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小區來說,它的一些業主想要辦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都必須要通過一些專門的機構來行使,比如說居民委員會,這種居民委員會它在法律當中的性質就是一種自制的機構,可以自主的管理相關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