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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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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內蒙古自治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轄區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其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委員會自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之日起成立,並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類物業和產權所有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以前建成的各類房屋或住宅區(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住宅區),按物業管理區域,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15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委員會章程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參加,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棟或單元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大會。

產權性質單一的寫字樓、商場、大廈、居住區、工業區等,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自行產生。

第七條 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按下列程式召開

1.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2.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3.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員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負責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業主(業主代表)。 

經10%以上業主(業主代表)提議,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後15天內,就其提議的內容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大會對提出的議案已作出決定的,業主(業主代表)在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按棟或按業主人數的一定比例邀請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業主代表)投票表決,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委員會設委員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得少於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聘任專職或兼職執行祕書一名,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也可以參加委員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3.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指導下,採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專案計劃;

5.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9.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4.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

6.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決定,應書面或口頭通告,也可張貼公佈。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7.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8.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9.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祕書可獲得適當津貼

1.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執行祕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會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當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重大問題應由與會全體委員簽署。

第三章 委員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1.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無故缺席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4.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儲存的委員會各種資料和財物移交給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較多時,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予以補選。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1.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2.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3.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檔案;

4.核定維修基金帳目;

5.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每屆期滿必須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和工作述職報告;離任時應進行離任審計,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經費由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制定和修訂後的章程,應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