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委員會是特別法人嗎?
業主委員會不是特別法人,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原因如下:
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裝置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係,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由此得知,業主委員會在成立起來以後,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我國相應的法律條款也賦予了業主委員會一定的權利,比如說業主委員會其實有義務協助物業公司做好物業服務,要充分尊重各位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