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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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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得性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依法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對房屋差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