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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 被判緩刑能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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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被判緩刑能開除嗎

我們發現有的罪犯在判刑的時候被判了緩刑,然後就暫時沒有執行刑罰。但有的罪犯卻沒有被判緩刑,因此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就會收監執行所判刑罰。這是因為判緩刑有具體的適用條件,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判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被判緩刑能開除嗎

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我國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如某公司出納程某因犯貪汙罪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間,該公司對程某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間所在單位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予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所以,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對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在其緩刑考驗其內,不應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故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不妥當的。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

《刑法》第70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這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義務。所在單位應認真履行,不能為了“卸包袱”,而對本單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開除處分,一推了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內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滿期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這就是說,對程某這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首先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發給一定的工資,並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實際表現,最後作出行政決定。這與《刑法》第70條規定精神是一致的,而某公司對法院宣告程某緩刑後,在考驗期限內作出開除工職的決定是不正確的,決定程某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該公司進行解釋,使之糾正其錯誤決定。

二、判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適用於以下幾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旨再危害社會。

其中1和2比較容易理解,3相對來說較複雜,這要有主審法官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各種情節來認定,比如,犯罪情節、悔罪情節、及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等,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法官對過失類犯罪考慮得較多,因為這類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如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傷害罪等,而對故意類犯罪使用的較少,因為這類案件一般刑期較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又較大,但也有些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重傷的;貪汙數額較少的;盜竊的等。因此可以看出是否適用緩刑主要看犯罪行為是否交情,悔罪表現等。

在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相信大家都清楚判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了吧。其中緩刑僅僅適用於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對於判其他主刑或者附加刑的罪犯,一律都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當然,適用緩刑也有考驗期,這就要求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遵守相關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