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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情形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3.36W)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情形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七)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