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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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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1、業主委員會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覆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2、《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因為:

(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5)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裝置有佔有支配權。

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式及步驟

1、想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首先應該互相建立聯絡,然後聯絡本小區十分之一以上的業主簽名,發起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同時發信邀請區、縣小區辦指導自己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2、組建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可以由業主自薦,也可由業主推薦。最好的方法是由開始的發起人張榜通告,請業主在一定時間內自願報名參與籌備工作。

3、籌備組開始工作(人數不多的話,願參加的業主都可參加),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決定業主大會成立的時間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彙集願意擔任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業主名單和參選業主的資料,並在業主大會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業主和告知相關居委會。開會成立的可邀請區、縣小區辦和相關居委會的代表參加。

4、將草擬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所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業主資料、選票(最好用統計反對意見的方法)、要求反饋意見的時間和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收集反饋意見截止時間應早於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書面發給每個業主,並同時請所有收到上述資料的業主簽收收條。

5、成立業主大會時,籌備組公開在小區所有業主有權參與監督的情況下進行驗票工作,統計收回的收條和反饋意見。如果收條超過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反饋意見中的反對意見少於1/2,則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章程通過。在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範圍內,得到反對票少的業主即可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6、業主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可以開展工作。

7、將業主大會成立簡要過程、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業主委員會章程報送區、縣小區辦備案,並請接收人簽收,註明接收檔案的時間。

8、備案十天後仍沒有收到區、縣小區辦的備案意見,可要求相關部門儘快發出。

業主委員會是召開業主大會之後設立的機構,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也需要在大會召開時進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受到業主大會的監督,若是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存在玩忽職守等不履行自己義務等情形,可以由全體業主協商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