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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資格成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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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資格成為訴訟主體?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選舉出來維護小區業主權益的組織。那麼,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資格成為訴訟主體?在業主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利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有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因為

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裝置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覆函 》中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業經商丘市睢陽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應當認為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故其作為原告起訴適當,應當繼續進行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