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交易>轉租>

轉租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

轉租 閱讀(2.18W)
轉租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處理租賃合同轉租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規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租賃物性質及使用的方式多種多樣,非租賃合同當事人使用租賃物的情況多有發生,何種情況下非合同當事人適用租賃物構成轉租實踐中常常發生爭議,下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有利於此種案件的正確處理。

承租人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賃物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租賃關係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要求轉移租賃物佔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並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包括對租賃物的直接的佔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佔有的依據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設定了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權,從合同性質上來看,租賃合同屬於設權合同。由於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屬於非所有人對租賃物的合法佔有,因此租賃物使用權類似於物權法上的他物權。

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受到出租人意思的限制,而與物權法定原則下法律規定的他物權的權利內容具有顯著的不同的特點。物權法定,排斥當事人的意思,即通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物權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賃物使用權則是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其內容的,租賃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修等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與他物權具有顯著區別。由於租賃物由非所有人的承租人佔有這一顯著特徵與他物權具有一致性,法律上賦予了租賃使用權類似他物權的法律效力,如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及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等。可以說租賃物使用權屬於一種準物權,即租賃物使用權的內容雖由當事人約定,但具有部分他物權的法律效力。

正是基於租賃物的此種性質,各國法律大都有關於禁止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規定。但也有的法律規定,轉租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視為合法,出租人不同意的,轉租即為違法。我國關於轉租的規定與這些各國的規定相似,允許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這種對轉租的限制,目的在於防止租賃過程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方式超出出租人的意思,妨礙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在進行相關的租賃前,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書寫相關的租賃合同。產生糾紛時,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辦理,我國的行政部門和相關的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判決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租賃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