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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

合同效力 閱讀(9.28K)

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

一、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方式為:如果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其賠償因締約而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現實損失也包括合理信賴利益;如果無過錯可以雙方協商之後和平解決。我們在正文中會針對不同的情況加以說明。

二、相關處罰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三、相關內容拓展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佔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的目的無法實現,喪失了與他人訂立購房合同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於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再次購買房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額,是否已經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法律後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時,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一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最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小;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對於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對於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衝突時,如城鎮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於農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係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並非是所有的徵收補償等損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範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係密切的徵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房屋在進行買賣的過程中需要簽訂相應情況的房屋合同,如果因一方的過失造成房屋合同被判定無效的情況的需要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這個賠償的金額在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有所體現,或者可經過雙方的協商對賠償的內容和金額達成一致,但是不得低於法定的賠償標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