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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託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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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信託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如果信託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一) 解決合同糾紛,通常應該積極協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仲裁,仲裁無法解決,然後再提起訴訟。

合同出現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導致信託合同無效的因素有哪些

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信託財產不能確定;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信託法的這一規定,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可將無效信託合同歸納為以下六類:

1、目的違法,信託不生效。

2、信託財產不確定,信託不生效。是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管理、處置的財產,信託財產處於信託關係的核心地位,以不確定的信託財產設立的信託,是無法運作的,信託也是無效的。

3、信託財產的佔有有瑕疵的,信託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財產。主要是下列物品:

(1)只能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標的物,如土地、森林、礦藏、河流、海洋、草原等。

(2)有關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標的物,如槍支彈藥、黃金、白銀、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等。

(3)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產品如假冒偽劣產品、無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國家已明令禁止的產品及已過了保質期產品等。

(4)違反商標、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檢疫、計量法律法規的產品。

(5)限制投資領域的企業股權等。據此以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設立信託,或者未經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立信託,均屬無效。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這是考慮到在我國,委託人進行訴訟或討債,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實現。為了避免興訟或濫訟,許多國家的法律也都在這方面予以了限制。但是如果信託的目的是對財產的管理、處置,而在管理過程中附帶訴訟或者討債,應認為是有效的。

5、沒有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不清的信託不生效。信託是為了受益人而設立的財產管理制度,受益人在法律上是信託成立的要件之一,沒有了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明確,信託的受益權就沒有了歸屬,信託失去了存在的針對性,這樣的的信託是無效的。

6、特定的財產不登記,信託不生效。

信託合同中信託人辦理事物所花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並且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事物的話,別且和第三人起了衝突,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信託人自己承擔。但是如果信託的目的是對財產的管理、處置,而在管理過程中附帶訴訟或者討債,應認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