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完善

個人債務 閱讀(2.61W)

民間借貸合同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下,才是合法有效的借貸合同,很多時候因為合同內容訂立不完善等原因會導致借貸合同無效,那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完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完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完善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應規定,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即合同各方應相互返還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是一個總的處理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行為中,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合同被確定無效後,也應遵守這一總的指導原則,本金的返還沒有爭議,但關於利息如何返還或收取便成為了民間借貸合同被確定無效後各方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關於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利息處理,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規定及解釋。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釋出的,現正在施行的《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依據此規定,對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以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保護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繳相當於銀行貸款的利息。”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間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貸方收繳。”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出借方已經取得約定利息的,應予以收繳,並處以所得非法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處罰。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存款利息的罰款。這一規定雖對出借方和借款方都進行了處罰,但在實踐中,對幫助融資的一方即出借方存在處罰過重的可能,而對借款一方因僅處罰銀行利息,有處罰過輕的可能。

對出借方未取得約定利息的,如果此部分利息已約定,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取約定利息,這時候對借款方只損失了約定利息,其後果與借款方如約履行合同不受處罰的結果是一樣的,這根本起不到對借款方的處罰作用。如果此部分利息未約定,保護出借方本金,並向借款方收取相當於銀行存款利息的罰款。在這種情況下,對出借方無處罰,對借款方來說相當於向銀行借款後的結果,實際上也沒有進行處罰。

總體上來說,這一無效合同利息處理的規定在一定程式上維護了相應部門規章的權威,保護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但對借貸雙方來說,存在處罰過重或過輕、處罰不公正的問題,因此也難以達到合適的懲罰效果。在司法實踐中,訴至法院的大多是出借方沒有取得約定利息的情形,因此更難發揮懲戒作用。鑑於此,我們可考慮在立法中明確,對這種情況不僅是出借方可以收回本金、價款方仍應按約定或銀行利息履行,還應對出借方和借款方處以一定的處罰,以發揮法律規制的作用。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完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