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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幫助父母購房出售後可否要求分割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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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幫助父母購房出售後可否要求分割房款

原告訴稱

周某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告周某麗與被告趙某文就位於河北省固安縣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事實與理由:周某麗與趙某文系母女關係,趙某文與齊某洪於2008516日登記結婚2015422離婚2008年初,周某麗與趙某文和齊某洪商定:由周某麗出資借用趙某文名義購買齊某洪在河北省固安安縣預定的期房。20093月,周某麗與趙某文共同到售樓處與廊坊開發區W公司簽訂了以趙某文個人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了首付及其他款項並以趙某文個人名義辦理按揭貸款。

合同簽訂後,周某麗按期償還房貸月供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20145月,周某麗委託趙某文將涉案房屋賣掉,賣房款扣除未還貸款外實際為42萬元。2019122日,齊某洪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分割固安縣一號房屋售房款47萬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趙某文辯稱,同意周某麗的訴訟請求,認可週某麗所述的事實及理由。

齊某洪辯稱,不同意周某麗的訴訟請求。2007年結婚前我交了這個房子的定金5萬元,2009年底支付了首付款。周某麗說是支援幫助我們買房,沒有說要還錢的事情,這個訴訟,是隨著我和趙某文離婚這個矛盾日益突出以後,周某麗才提起來的。

 

本院查明

趙某文與齊某洪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8516日結婚,於2015422日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09331日,趙某文(買房人)與廊坊開發區W公司(賣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趙某文購買該公司開發建設的固安縣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建築面積88.51平方米,房屋總價款284117元,付款方式為2009331日交首付款64117元,餘款220000元辦理銀行按揭。

2009514日,趙某文(借款人、抵押人)、銀行(貸款人)、廊坊開發區W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購置住房貸款220000元用於購買涉案房屋,貸款期限為20年,並指定了趙某文名下銀行賬號作為還款賬戶。同日,銀行向廊坊開發區W公司發放貸款220000元。

2011624日,涉案房屋登記至趙某文名下。

現周某麗主張因其年紀大無法辦理貸款,故借用趙某文名義購房並辦理貸款,其與趙某文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趙某文認可週某麗的主張,齊某洪不予認可。周某麗針對其主張的借名買房的事實提交如下證據:

1.燃氣費、有線電視入網費收據、物業費收據、裝修管理費收據、電費收據、公共維修基金契稅收據,以上均為影印件,交款人顯示為趙某文,原件由趙某文持有並當庭出示。

趙某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並表示上述款項來源於周某麗。齊某洪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稱彼時其為現役軍人,工資卡由趙某文保管,買房的大小事宜也是由趙某文處理。

2.廊坊開發區W公司開具的收據,顯示2009331日收到趙某文首付款64117元,證明趙某文與周某麗一同交納首付款。

趙某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齊某洪表示首付款中有50000元是其婚前向開發商支付的涉案房屋定金,2009331日趙某文只刷卡支付了首付款差額部分。趙某文認可齊某洪的上述陳述,但表示50000元已於2008614日支付給齊某洪。

3.趙某文名下銀行卡流水,證明趙某文上述賬戶內的資金來源多為周某麗,轉款數額遠遠高於貸款金額。

趙某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齊某洪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表示因趙某文無業沒有收入,對款項性質不清楚,但周某麗說過在還貸方面給我們提供經濟幫助。

經詢,趙某文與周某麗表示雙方之間還存在委託理財關係,上述賬戶內雙方往來款項既有房款也有理財款。

4.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趙某文於2009425日才修改戶籍中的婚姻狀況,目的在於未婚狀況辦理貸款和借名買房方便。

趙某文和齊某洪人口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齊某洪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5.關於房屋使用情況,趙某文和周某麗表示裝修後一直空置,齊某洪表示裝修後由趙某文對外出租。

庭審中,各方均表示涉案房屋已出售。趙某文表示房款除用於提前還貸外,其餘已連同理財款一併返還給周某麗,周某麗予以認可。

另查,202019日,齊某洪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將趙某文訴至我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賣房款60萬元,該案正在審理中。

 

裁判結果

駁回周某麗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周某麗與趙某文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首先,本案中周某麗與趙某文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涉案房屋是在趙某文與齊某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齊某洪對周某麗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不予認可,趙某文雖認可週某麗的主張,但鑑於本案糾紛發生於趙某文與齊某洪離婚之後,齊某洪針對涉案房屋售房款向趙某文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過程中,故趙某文的自認不能免除周某麗的證明責任。

其次,從購房資金上來看,周某麗提交的證據無法顯示出購房首付款是由其支付,銀行流水雖能顯示出趙某文還款賬戶部分資金來源於周某麗,但趙某文亦認可與周某麗之間存在委託理財關係,且大部分貸款是用涉案房屋售房款還清,故法院難以認定購房資金完全由周某麗實際支付,更無法就此得出周某麗系基於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而向趙某文轉賬。再次,與涉案房屋有關的相關票據均由趙某文持有,現有證據亦無法顯示出房屋購買後由周某麗佔有控制涉案房屋。

綜上所述,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合在案證據,法院不能認定周某麗與趙某文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周某麗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