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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行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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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行為有效嗎

 

 

原告訴稱

原告王某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二被告於2017年11月21日簽訂的關於北京市豐臺區1室房產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

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為姐弟,王某紅與李某軍於2000年12月21日再婚。2001年10月,經李某麗繼子推薦,王某紅與李某軍貸款購買了位於北京市豐臺區1室房屋(以下簡稱:1號房屋),2018年底,原告意外獲悉,李某軍補辦了該房房本,將產權過戶給李某麗,據悉,1號房屋是2017年李某軍以贈與的方式過戶給李某麗的,該事原告於2019年1月28日在豐臺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查詢證實。1號房屋為原、被告婚後購買的房產,婚前、婚後均未有任何歸屬個人的合同、協議。李某軍在原告不知情下,將產權轉移給李某麗,李某麗在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房產轉移,屬於惡意串通轉移獲取他人財產行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麗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李某麗當初借用親弟弟李某軍的名義買房,此前李某軍只是1號房屋名義上的產權人,房屋的購房款中的首付部分以及歷年還貸部分等全部購房款都是由李某麗支付,房屋完全屬於李某麗所有。

二、李某軍與李某麗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於2017年11月21日簽署了《不動產贈與合同》,雙方採用贈與的方式將李某麗此前借用李某軍名義所購買的房屋過戶到李某麗名下。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

三、王某紅與李某軍於2000年12月21日再婚,婚後二人曾約定各自財產獨立,且王某紅還曾對其個人財產進行過公證。1號房屋與其絲毫沒有關係。

四、對於李某麗借用其弟弟李某軍名義進行買房的事實,王某紅始終知悉。王某紅十分清楚其丈夫李某軍此前只是房屋名義上的產權人,房屋的購房款中的首付部分以及歷年的還貸部分等全部購房款都是由李某麗支付的,房屋完全屬於李某麗所有。現在王某紅起訴至法院主張房屋產權應歸其所有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王某紅明知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而提起訴訟,其行為屬於惡意訴訟,擾亂了正常訴訟程式,既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給被告及其家屬造成了物質和精神損害,因此理應受到懲罰。

綜上,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李某軍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屋是李某麗借我名義買的,錢都是李某麗交的,還款也是李某麗還的。其他意見同李某麗。

 

本院查明

李某軍與王某紅於2000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李某軍與李某麗為姐弟關係。2001年10月16日,房地產公司(出賣人)與李某軍(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李某軍以160658元購買1號房屋。2002年1月10日,李某軍作為借款人、擔保人簽訂了《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貸款110000元,貸款期限2002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2002年9月23日,1號房屋登記於李某軍名下。

2016年3月10日,李某軍出具《宣告》,內容為:“1號房屋一居室的產權人是我,但我是名義上的產權人,購房款的首付及歷年的還貸都是由我的姐姐李某麗償還,我宣告該房完全屬於李某麗所有。”2017年3月28日,李某軍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申請於2017年4月1日提前全部還清剩餘貸款23393.91元,次日李某麗向李某軍賬戶轉賬24000元。

2017年4月11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向李某軍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還清貸款證明》,證明其已於2017年4月1日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償還。2017年11月21日,李某軍(贈予人)與李某麗(受贈人)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約定李某軍自願將1號房屋贈與李某麗、李某麗自願接受該1號房屋。2017年11月22日,1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李某麗名下,為其單獨所有。庭審中,王某紅、李某軍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王某紅認為《宣告》處分了其夫妻共同財產,故其後2017年11月21日所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應為無效;認可剩餘貸款是李某麗提前還清的,但認為是其為了轉移1號房屋產權才提前還款。

另查,李某軍認可辦理贈與時僅查詢了婚姻狀況、未要求提供配偶同意授權材料的事實。李某軍、李某麗均認可關於雙方贈予1號房屋一事此前未告知王某紅。李某麗、李某軍述稱李某軍與王某紅曾約定夫妻財產獨立,但未提交財產獨立相關證據,王某紅對此亦不認可。李某麗、李某軍述稱王某紅知道借名買房的事實,但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王某紅對此亦不認可。

 

裁判結果

確認李某軍與李某麗於2017年11月21日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

 

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無證據提交或提交證據不足的,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現李某麗稱系其借用李某軍名義購房,且房款全部由其本人出資,但其並未提交其與李某軍、王某紅之間的借名協議,1號房屋買房手續材料原件均不在李某麗處,且雙方均認可1號房屋由王某紅與李某軍自2003年10月居住至今,物業費供暖費由王某紅及李某軍夫妻交納,李某麗亦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房款均由其支付,故對其借名買房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本案中,李某軍與王某紅於2000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1號房屋並將該房屋登記於李某軍一人名下,應當認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夫妻共同的財產應經過夫妻雙方同意。李某麗作為李某軍之姐,李某軍作為王某紅之夫,對房屋產權情況均應屬明知。現李某軍未經王某紅同意,私自與李某麗簽訂贈與合同,將前述房屋贈與李某麗,並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應屬法律意義上的惡意串通,損害了王某紅的合法權益,故對於王某紅請求判令李某軍、李某麗於2017年11月21日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援。

李某麗稱李某軍與王某紅曾約定夫妻財產獨立且王某紅知道借名買房的事,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