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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律師——未獲得房產證的房屋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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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繼承律師——未獲得房產證的房屋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原告訴稱

原告李某軍、李某文、李某麗、李某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李父、李母遺留的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1號房屋,因該房屋沒有產權證,故原告要求處理使用份額。

事實和理由:李父與李母系夫妻,生育有李某軍、李某文、李某麗、李某芳、李某明、李某蓮、李某蘭、李某鵬八個子女。李父於1999年7月15日去世,李母於2016年12月16日去世。1號房屋系李父、李母夫婦1998年從門頭溝區D村購買的舊村改造的回遷房,沒有房產證。房屋面積大約80平方米,三居室。兩位老人去世後,房屋一直空置,繼承人對房屋繼承分割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明辯稱,1號房屋系父母遺產,我同意分割。但是應該誰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誰多分,具體聽從法院判決。

被告李某蓮、李某蘭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父親李父的部分,同意法定繼承。但是屬於母親李母的部分,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將自己的部分只留給李某明、李某蓮、李某蘭、李某鵬和李某芳5人繼承,其他3人無權繼承。

被告李某鵬辯稱,1號房屋系父母遺產,我同意分割。李某明、李某蓮、李某蘭三人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應多分。

 

本院查明

李父與李母系夫妻,生育有李某軍、李某文、李某麗、李某芳、李某明、李某蓮、李某蘭、李某鵬八個子女。李父於1999年7月15日死亡,李母於2016年12月16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1號房屋系1998年D村舊村改造,由李父夫婦從門頭溝區D村委會購買,沒有房產證,亦沒有審批手續,房屋坐落土地為D村集體土地。該房屋現空置,鑰匙由李某蓮保管。原被告現均為非農業戶籍。

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對於《遺囑》效力存在爭議

四被告主張,李母生前留有遺囑,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遺囑見證人全部是居委會的人,其中高俊英是居委會主任。就其主張提交遺囑和視訊資料。遺囑載明,“······我自願百年後把1號的樓房由以上五個子女平均繼承······”李母有腦梗,所以,李母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存疑,但我方不申請對李母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鑑定。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李母系文盲,不會寫字,也不認識字。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1號房屋的使用份額由李某軍、李某文、李某麗分別繼承十八分之一,李某芳、李某明、李某蓮、李某蘭、李某鵬分別繼承六分之一。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據查明的事實1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明,亦沒有審批手續,但其可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在所有人死亡後列入其遺產範圍,鑑於該房屋的上述情況,法院僅能對其使用份額進行處理。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訴爭遺囑的視訊資料記錄了遺囑的製作過程,該遺囑由一人代書,見證人簽名,雖然李母未在遺囑上簽名,但李母不會寫字,故該形式瑕疵亦有客觀事由,且結合視訊資料可以證明訴爭遺囑系李母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李某軍、李某麗、李某文對李母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提出質疑,但是不申請鑑定,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李父在1號房屋上的使用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李母的使用份額按照遺囑繼承處理。

應當指出,該使用份額的判決不作為拆遷補償依據,另訴爭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房產證,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相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