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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婚內繼承所得房產離婚時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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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婚內繼承所得房產離婚時能否分割

 

 

原告訴稱

原告李某麗、王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王某國名下遺產位於本市昌平區1號房屋歸王某蘭、李某麗繼承。

事實和理由:王某國系原告李某麗之夫、王某蘭之父,系二被告之子。王某國於20171228日去世。20161010日,王某國、原告李某麗與二被告簽署協議,二被告承諾放棄繼承王某國名下的財產,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國名下遺產歸王某蘭、李某麗繼承。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鵬、張某芳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1.簽署放棄繼承王某國遺產的協議時,張某芳並不知情,也不是王某鵬的真實意願。該協議不公平,簽署該協議時,原告李某麗刻意隱瞞財產,使被告產生重大誤解。2.昌平1房屋變更產權登記為李某麗的份額為99%,變更時王某國是精神殘疾二級,該房屋產權變更應屬無效,王某國與李某麗復婚也應是無效婚姻。該房產應判歸二被告。……6.要求繼承北京市西城區2室(以下簡稱2房屋)。李某麗以看病貸款為由,騙取二被告位於本市海淀區3室(以下簡稱3房屋),後用出售該房所得款的60%354萬元,還從二被告手中取走5萬元,用於購買2房屋,因此2房屋應系王某國遺產,二被告要求繼承該房屋。

 

本院查明

原告李某麗與王某國於2013124離婚,於2017215日復婚。原告王某蘭(2011510日出生)系二人婚生女。被告王某鵬系王某國父親,被告張某芳系王某國母親。王某國於20171228日去世。位於本市昌平區1號房屋,於201784日產權登記變更為王某國、李某麗共有,其中王某國佔1%份額,李某麗佔99%份額。位於本市西城區2室於2016930日購買,登記在李某麗(佔1%)、王某蘭(佔99%)名下。

201411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位於北京市海淀區3號房屋由王某蘭、王某鵬、張某芳共同所有,各占房屋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權份額。

王某國、李某麗、王某鵬、張某芳和王某文於20161010簽訂民事協議,協議載明: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共同出售3房屋,該房屋原本為王某鵬、張某芳之共同財產,由於王某國突然患腦癌,所以提前將財產分配,以保證其日後日常生活和就醫。其中百分之六十以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形式過戶給王某國之女王某蘭,另外百分之四十以贈與的方式過戶給王某文之女孫藝菁……4.王某國自願放棄王某鵬、張某芳名下已獲得的和協議簽訂以後獲得的任何財產,並且同意由王某文繼承。5.本協議簽訂後,若王某國先於王某鵬、張某芳、王某文三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則三人均同意放棄對王某國遺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存款、汽車及汽車牌照號等)的繼承。6.如果出現第5條情況時,王某鵬、張某芳、王某文均同意其各自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由李某麗繼承。落款處有王某鵬、張某芳(王某文代)、王某文、李某麗、王某國簽名及手印,並載明日期“20161010日”。

 

裁判結果

一、位於本市昌平區1號房屋屬於被繼承人王某國的份額歸原告李某麗、王某蘭繼承;

二、駁回被告王某鵬、張某芳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二被告於庭後提交的錄音、房屋產權證等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不予採信。

第一,關於李某麗與王某鵬、張某芳、王某國、王某文於20161010日簽署的民事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案中,原告提交該協議證明王某國生前與張某芳、王某鵬、李某麗、王某文就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問題達成協議。二被告雖辯稱系受脅迫所籤,並辯稱簽署協議時張某芳不知情,但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協議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二被告辯稱不予採信。

王某國生前與張某芳、王某鵬、李某麗、王某文達成協議,該協議載明:“王某鵬、張某芳年老體弱多病,無法照顧王某國,不能履行監護人的義務,王某國的哥哥王某強賣房搬走後一直不來往,弟弟王某文自願放棄對王某國的監護,李某麗為王某國前妻,雖然與王某國離婚,但是離婚後一直共同生活,並實際照顧王某國的生活,在王某鵬、張某芳、王某文精神良好、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王某鵬、張某芳、王某文與李某麗經過充分的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這是父母與子女就一攬子解決父母房產分配、繼承、養老、照料病人等相關聯的其他權利義務問題達成的合意,如否定該協議中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效力則可能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

對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通過協議達成的放棄繼承的合意,如涉及繼承權以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並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本案中,因各方之間簽署的民事協議明確約定“三人(指二被告及王某文)均同意放棄對王某國遺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存款、汽車及汽車牌照號等)的繼承”。既然各方已就繼承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二被告與王某國達成相互放棄繼承的協議,且協議涉及繼承權以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各方應遵照協議履行,現二被告辯稱協議無效,要求繼承王某國遺產,依據不足,對二被告該辯稱不予採信。

二原告主張按照協議繼承王某國的遺產,予以支援。另,在各方簽訂的民事協議中,約定二被告有權繼承王某國遺產的份額由李某麗繼承,經詢,李某麗主張王某國遺產由其和女兒王某蘭繼承,對此法院不持異議。

第二,關於王某國的遺產範圍。

1.二原告主張的昌平1房屋購買於王某國與李某麗離婚期間,雙方復婚後,於201784日約定了房屋共有,房屋產權登記為王某國佔1%,李某麗佔99%。根據雙方約定,該房屋99%份額歸李某麗所有,歸王某國所有的1%份額系王某國遺產。……3.二被告主張繼承2房屋,稱該房屋系李某麗用3房屋60%的售房款加上向王某鵬借款5萬元購買,應系王某國遺產。李某麗認可2房屋購房款大部分來源於3房屋售賣款,但否認向王某鵬借款。

經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3房屋由王某蘭、王某鵬、張某芳共同所有,各占房屋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權份額。李某麗用3房屋60%的售房款於2016930日購買了2房屋,購房時間處於李某麗與王某國離婚期間,該房屋產權登記為李某麗(佔1%)和王某蘭(99%)所有,該房屋不屬於王某國遺產。另,對二被告主張的借款一節,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