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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配偶去世後用其工齡折抵購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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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律師——配偶去世後用其工齡折抵購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原告張某文、張某利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二原告享有的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1913046.61元。

張父系張某利、張某強的父親,於2016915日去世。張某強於2013913日去世,張某文系張某強的兒子。

張父於2001年用其54年工齡和已故配偶張母(1981年去世)37年工齡,與T公司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購買位於北京市1號公有住房。根據《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本案張母享有的政策性福利財產價值為2869569.92元,該筆財產應由張父、張某強、張某利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張某文、張某利應繼承張母1913046.61元。該房屋一直由張父居住,未進行遺產分配,被告於2006年將該房屋登記在其名下,侵佔了二原告的福利性財產利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葉辯稱,本案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被告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

首先,二原告不是所謂不當得利關係中的利益所有人。張父2001年用自己和張母工齡購買原居住的共有住房並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張母生前沒有購房,生前也沒有形成這部分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個人財產。雖然張母的福利體現到了張父購買的房產中,但張父生前,張母的購房福利由張父享有,不由二原告享有。

二原告享有該福利的條件是,只有當張父符合《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發生繼承時,二原告才能用第六條剝離張母福利,通過繼承享有福利對應的財產利益。張父在去世前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合法處分,二原告不具備獲得該部分福利對應的財產利益的前提條件。

其次,張父生前將其房屋合法贈與被告,處分行為符合法律和程式規定,沒有損害他人利益。

再次,被告獲得該房產,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被告接受贈與後,依據贈與合同和公證書,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並於20061018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書。被告接受贈與的行為符合法律及程式規定,被告並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

綜上所述,二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張父與張母系夫妻關係,張母於1981821日因死亡登出戶口。張父之女張某強(1950715日出生),之女張某利(本案原告,195434日出生)。2013913日,張某強死亡。本案原告張某文系張某強之子。本案被告張某葉系張父之兄張某華的孫女,於1981年來北京市與張父共同生活,負責照顧張父,直至張父去世。

19961123日,張父用其54年工齡與張母37年工齡向單位申請購買北京市1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01815日,T公司(賣方、甲方)與張父(買方、乙方)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約定T公司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張父。張父於200264日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書。

2006925日,張父作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張某葉簽訂了《贈與合同》,約定張父將坐落於北京市1號房屋全部無償贈與張某葉個人所有,並表示不附加任何條件,張某葉自願接受該贈與。2006926日,公證處對上述贈與行為進行了公證,並出具了公證書。

張某葉於200610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張父於2016915日去世。

現張某文、張某利訴至法院,稱涉案房屋系張父使用其自己和配偶張母的工齡購買,張母工齡作為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應作為張母的遺產發生繼承,因此,要求張某葉返還二人享有的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價值1913046.61元。張某葉以其答辯理由不同意張某文、張某利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文、張某利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我國繼承法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雖然張父在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張母的工齡,但張母在張父購買涉案房屋前已經死亡,張母去世後不能再取得財產,故涉案房屋所有權應屬張父單獨所有。

張某文、張某利主張張父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張母的工齡,根據《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的規定,張某葉應當返還涉案房屋中張母工齡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

對此問題,《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條規定明確了發生繼承時,被繼承人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抵購房款的,該部分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作為已故配偶的遺產進行繼承。該部分已故配偶工齡所對應的福利僅按規定的計算方式確認價值,但並不影響房屋物權取得主體的認定。

因此,張父購買涉案房屋時雖然使用了張母生前的工齡福利,但涉案房屋仍屬張父單獨所有。由於張父生前即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張某葉並完成了產權過戶登記,故涉案房屋未作為遺產發生繼承,張母工齡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未發生繼承,因此與《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不同,不能比照適用該規定。

張某葉依照贈與合同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權,具有合法依據。張某文、張某利要求張某葉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