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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委託他人代簽拆遷協議 | 拆遷補償歸誰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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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委託他人代簽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歸誰享有

 

 

原告訴稱

原告李某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李某明拆遷512000元。

事實和理由:北京市朝陽區8號院中的九間17762平方米的被拆遷房屋,在拆遷時所有權人、被拆遷人登記在李某明名下,李某義、李某香只是戶籍登記在此。2009年,李某明委託李某芸負責辦理簽訂涉訴被拆遷房屋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李某芸領取拆遷款351252360元。李某芸作為受託人,領款後至今未將拆遷款交給委託人李某明,且三被告稱拆遷款不應歸李某明一人所有。故訴至法院要求支援李某明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義、李某芸辯稱,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李某成,拆遷款項應歸李某成享有。李某明並非房屋所有權人,不能享有拆遷利益。房屋拆遷時,由作為戶主之一的李某明向李某芸出具委託書是當時拆遷政策所決定的,不能據此認為拆遷款歸李某明所有。2009929日,李某明及其父母與李某成、張某英簽訂《父母財產分配協議》,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拆遷款也已分配完畢,李某明無權再要求分割。請求法院駁回李某明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香辯稱,拆遷款全部由李某芸拿走了,跟李某香無關。不同意李某明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李某義、李某香、李某芸系同胞兄妹,李某明系三被告之侄。

2009625日,李某明、李某芸在《委託書》的委託人(產權人/承租人)、受託人處簽字,該《委託書》載明“委託人(產權人/承租人)李某明,受託人李某芸;因工作忙不能親自前去辦理北京市朝陽區8號房屋拆遷手續,現委託之姑姑李某芸(女,45歲,工作單位無,現住8號)作為我的代理人,全權代理我辦理簽署拆遷協議書及依規定所簽署的各項有關檔案,與我親自簽署的同樣生效。”

2009617日,拆遷人(甲方)北京市朝陽區市政管理委員會與被拆遷人(乙方)李某明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

2009929日,李某靜、李某明、王某華與李某成(李某靜之父)、張某英(李某靜之母)夫婦簽訂《父母財產分配協議》,約定:“今屬於父母李某成、張某英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祖屋遇政府拆遷,父母分配給六位子女每人一份,均屬於子女個人所有……從今後父母之任何財產及遺產與李某靜全家4人無關。以上諸條均與全家人商議並通過,並已由7月份開始執行,如不按照上述要求,父母有權追討收回已分配份額,並可委託律師及他人對其進行起訴”。2009929日,李某靜及其家人收到45萬元。

另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北京市朝陽區8號在拆遷前登記在李某成和李某寶名下。

再查,李某明曾以委託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芸返還351252360元拆遷款及相應利息。案件經兩審終審,駁回李某明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明之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北京市朝陽區8號在拆遷前登記在李某成和李某寶名下,李某明並非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且李某明也無證據證明其在北京市朝陽區8號內有自建房屋及建房出資,李某明要求三被告返還的涉案款項與李某成夫婦生前對北京市朝陽區8號房屋享有的利益具有關聯性。

根據《父母財產分配協議》,李某成夫婦與李某明及其父母李某靜、王某華就的祖屋拆遷利益分配已達成協議,並已實際履行,李某明現主張返還的涉案款項與其父母、祖父母所屬家庭的分家析產存在關聯。現李某明僅憑委託書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無法認定其對拆遷款項享有利益,故其主張三被告向其支付拆遷款512000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