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飛,安徽XX律師。
被告:蔣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懷寧縣,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34XXXX5867286T(1-1)。
法定代表人:韓XX,該支公司經理。
原告張XX與被告蔣X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張XX於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屬自行處分其民事權利的行為,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張XX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張XX負擔。
審判員 吳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