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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與運城XX廠、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閱讀(1.35W)

原告段XX,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漢族。

段XX與運城XX廠、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範XX,山西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運城XX廠。

法定代表人賈XX,該廠廠長。

被告中國XX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解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俊、曲X,山西方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XX訴被告相某、被告運城XX廠(以下簡稱XX廠)、被告中國XX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於2013年2月27日申請傷殘等級司法鑑定。2013年11月20日,原告撤回對被告相某的起訴。2013年12月26日,原告段XX的委託代理人範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俊、曲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XX訴稱:2012年7月7日,孟X駕駛晉某某小型普通客車,沿運卓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KM+050M時,越過中心線與相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晉某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晉某某車上乘坐人段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12日,山西省臨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相某負次要責任。原告在運城市紅十字會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藥費32942.98元。因原告傷情構成九級傷殘,相某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XX廠,該車在被告XX公司處投有交強險,故要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原告醫藥費32942.98元、誤工費12月×2400元/月=28800元、護理費31天×65.8元/天=203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天×50元/天=1550元、營養費31天×50元/天=1550元、傷殘賠償金8164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105.75元、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元、鑑定費1000元,共計161635.3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XX廠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X廠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相某系被告XX廠晉某某車的司機,事故發生時系正常行駛,該事故的發生是由孟X自身過錯導致的,所以被告XX廠不應承擔責任。事故導致晉某車受損,該損失應由孟X承擔。

被告XX公司辯稱:1、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範圍內予以賠付,訴訟費和鑑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2、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無異議;因原告自受傷之日至鑑定之日,時隔近1年之久,誤工費僅應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護理人員即原告丈夫孟X沒有固定工作,應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無異議,但鑑定部門對原告相關部位的喪失功能沒有準確計算,也沒有相應標準,對原告傷殘等級有異議;原告沒有喪失勞動能力,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計算。

原告段XX提供的證據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及孟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相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病歷資料,證明原告因事故造成右肱骨外科頸、大結節骨折,右上肢面板挫傷及治療的經過。

3、醫藥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醫藥費32942.98元。

4、運城XX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明、工資發放表,證明原告段XX系該公司員工,月平均工資為2400元。

5、山西省臨猗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損傷為九級傷殘。

6、鑑定費發票,證明原告支付鑑定費1000元。

7、戶口本,證明原告段XX於2000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孟X某,現年13週歲。

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被告XX廠將其晉某車在被告XX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11日。

被告XX廠未提供證據。

被告XX公司提供的證據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證明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及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鑑定費。

原告對被告XX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XX廠在庭後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其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8無異議。

被告XX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4、7-8無異議。對證據5,認為鑑定部門對原告相關部位的喪失功能沒有準確計算,也沒有相應標準,對原告構成九級傷殘有異議;對證據6,以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費為由不予質證。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4、7-8及被告XX公司提供的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5,系鑑定部門對原告傷情作出的鑑定意見,被告XX公司未提供反駁證據證明原告傷情未構成九傷殘,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本院予以認定;證據6是山西省臨猗司法鑑定中心開具的發票,系原告支付的鑑定費,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7日,孟X駕駛晉某某小型普通客車,沿運卓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KM+050M時,越過中心線與相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晉某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晉某某車上乘坐人段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12日,山西省臨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相某負次要責任。原告段XX受傷後在運城市紅十字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大結節骨折,右上肢面板挫傷,於2012年8月7日出院,共計住院31天,花費醫藥費32942.98元。

2013年7月18日,山西省臨猗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傷情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段XX的右上肢損傷後遺症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告支付鑑定費1000元。

同時查明:相某駕駛的晉某號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被告XX廠,被告XX廠就該車在被告XX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11日,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段XX系運城XX公司員工,平均月工資為2427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孟X護理,孟X無固定工作。

另查明:原告段XX與被告XX廠在庭後進行了調解,原告同意除保險公司賠付款外,其餘損失不再要求被告XX廠承擔。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原告段XX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作為權利人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予支援。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孟X護理,而孟X無固定工作,故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應按每天50元計算。原告自受傷之日至鑑定的前一日,時隔12個月零7天,應按12個月計算誤工費;被告XX公司認為按住院期間計算誤工費,理據不足,不予採納。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法應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計算,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故對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援。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應為:1、醫療費32942.98元;2、誤工費:12月×2400元/月=28800元;3、護理費:31天×50元/天=1550元;4、營養費::31天×50元/天=1550元;5、伙食補助費31天×50元/天=1550元;6、傷殘賠償金:按2012年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20411.7元計算為20411.7元/年×12年×20%=81646.8元;7、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6000元;8、鑑定費1000元;以上共計155039.78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付120000元。剩餘損失35039.78元,原告段XX不要求被告XX廠承擔,本院予以准許,被告XX廠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鑑定費是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被告XX公司承擔,被告XX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鑑定費,本院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運城市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段XX各項經濟損失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段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33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令狐旭峰

審判員王文祥

代理審判員續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X

附:1、送達資訊

法律文書(2013)運鹽民龍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受送達人送達人送達時間送達方式上訴狀遞交地址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辦公室

2、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