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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XX與黃XX、龔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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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XX

葉XX與黃XX、龔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桂0721民初1493號

原告:葉XX,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廣西靈山縣,現住靈山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X,廣西靈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廣強,廣西靈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廣西靈山縣,現下落不明。

被告:龔XX,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漢族,廣西浦北縣,現下落不明。

原告葉XX與被告黃XX、龔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8月2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因被告黃XX下落不明,轉為普通程式,本案於2017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何X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廣強沒有到庭、被告黃XX、龔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6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534.20元(以65000元為本金,按同期銀行借款年利率6%計算,從2017年6月20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止,以後利息續計至本金支付完畢時止);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是朋友,被告因經營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5000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後簽發了兩張借款條給原告,雙方就該借款約定:1、叄萬元的借款期限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止;2、叄萬伍仟元的借款期限為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20日止;3、如因還款糾紛發生訴訟,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被告分別出具借款條兩份供原告收執,此事實,有被告黃XX親筆簽名的銀行卡教育明細清單、《借款條》、微信視訊等證實。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但是被告總是以沒有錢為藉口,不歸還借款本金。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係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被告不但要按約定支付欠款而且還支付逾期利息。為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黃XX、龔XX均未作答辯,也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葉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黃XX、龔XX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並查明黃XX與龔XX系夫妻關係,原告於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請追加龔XX為本案被告,本院於2017年9月12日追加龔XX為本案被告。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黃XX與原告葉XX簽訂了借款條,被告黃XX立寫借據交由原告葉XX收執,原告葉XX通過微信轉賬、交付現金等方式向被告黃XX借款65000元,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係。被告黃XX向原告葉XX的借款期限已屆滿,但被告黃XX不按期歸還,原告葉XX訴請被告黃XX歸還借款本金6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對原告請求從被告不按時還本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黃XX向原告的借款發生在兩被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黃XX的借款行為屬於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被告龔XX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XX、龔XX償還原告葉XX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從2017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上述應付債務,義務人應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719元,由被告黃XX、龔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東

人民陪審員  張興忠

人民陪審員  黃國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