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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孫XX、黃XX、黃X與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9.28K)

原告:黃XX。

黃XX、孫XX、黃XX、黃X與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秦XX,吉林大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XX。

委託代理人:秦XX,吉林大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X。

法定代理人:黃XX。

委託代理人:秦XX,吉林大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

法定代理人:黃XX。

委託代理人:秦XX,吉林大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

委託代理人:王X,吉林XX律師。

被告:張XX。

原告黃XX、孫XX、黃XX、黃X與被告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7日受理,2016年3月2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及孫XX、黃XX、黃X的委託代理人秦XX、原告黃XX、黃X的法定代理人黃XX,被告張XX、張XX及委託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訴稱:張XX、張XX共同從事鑽井施工工程,系合夥關係。我是張XX、張XX的僱員。2015年8月23日在往車上裝鑽井裝置工作中,車輛發生側翻,造成我及另一人趙XX受傷,我先後到永吉縣醫院及吉林市中心醫院治療,現經鑑定評為7級傷殘。我共計經濟損失163875.03元(其中:醫藥費33483.71元,誤工費110天×206.18元=22679.80元,護理費32天×124.08元=3970.56元,伙食補助費22天×100元=2200元,殘疾賠償金10780.12元×20年×40%=86240.96元,鑑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僱工收玉米4000元),請求張XX、張XX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孫XX訴稱:黃XX所訴事實屬實,我共計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濟損失32559.28元(20年×8139.82元÷2×40%),請求張XX、張XX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黃XX訴稱:黃XX所訴事實屬實,我共計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濟損失21163.53元(13年×8139.82元÷2×40%),請求張XX、張XX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黃X訴稱:黃XX所訴事實屬實,我共計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濟損失29303.35元(18年×8139.82元÷2×40%),請求張XX、張XX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XX辯稱:黃XX受傷與我的僱傭沒有關係,黃XX的受傷是在幫大車司機挑線過程中造成的,該項工作並不是張XX及張XX指派,是大車司機提出的。張XX與張XX並不是合夥關係。黃XX、孫XX、黃XX、黃X的主張有部分不合理,法院不應支援。

張XX辯稱:我與張XX不是合夥人,不同意黃XX、孫XX、黃XX、黃X的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張XX僱傭黃XX等人在吉林省永吉縣XX進行鑽探施工,此工程施工完畢後張XX僱傭張XX的中型倉棚式貨車向其他施工工地轉運裝置以便施工,張XX僱傭姜XX開車。2015年8月23日張XX安排張XX在工地負責裝卸車的指揮,黃XX等人將裝置裝上車後,因在下山途中有橫過道的電線需要在車上挑電線,因此在裝完車後黃XX、趙XX未下車,而是隨車下山並負責在車上挑電線,其他人坐其他車輛隨行。當車輛在永吉縣北XX的山裡向外行駛時,車輛側翻,導致車後廂乘車人黃XX、趙XX受傷。經永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姜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黃XX、趙XX對本起事故無責任。黃XX於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吉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2天,期間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間為1級護理,其餘時間為2級護理。2015年11月25日經吉林華正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結論為被鑑定人黃XX傷後致左眼外傷性散瞳、左頰部瘢痕,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脾切除後,定七級傷殘。被鑑定人黃XX誤工時限自傷時始定為110日。孫XX與黃XX系母子關係,孫XX共有2名子女,長子黃XX、次女黃歡,黃XX系黃XX長子,黃X系黃XX次女。發生事故時孫XX、黃XX、黃XX、黃X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樺甸市橫道河子鄉荒山村中XX,黃XX職業系農民。原告黃XX共計合理經濟損失216833.67元{其中:醫藥費80817.71元,誤工費98.12元×93天=9125.16元,護理費124.08元×9天×2人+124.08元×13天=3846.4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0元×22天=2200元,殘疾賠償金115544.32元【其中:黃XX殘疾賠償金10780.12元×20年×40%=86240.96元,黃XX被扶養人生活費8139.82元÷2×13年×40%÷2=10581.77元,黃X被扶養人生活費18721.59元(10581.77元+8139.82元×5年×40%÷2)】,精神撫慰金4000元,鑑定費1300元}。張XX已給付黃XX醫藥費47340元。黃XX、黃XX、黃X、孫XX起訴時請求賠償234210.19元,庭審中,請求賠償211215.0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住院病歷一份、黃XX提供的醫藥費票據5張、鑑定書及鑑定費收據各一份、戶口影印件一份、出生醫學證明一份、身份證影印件三份、證明一份、張XX當庭出具的證言一份、張XX提供的醫藥費票據17張。

黃XX提供了證明一份,張XX對此證據提出異議,抗辯此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法院不應支援;黃XX提供了證人逄述武當庭出具的證言一份,張XX對此證據提出異議,抗辯證人證實的問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黃XX已經主張了誤工損失,該項主張法院不應支援。

本院認為,黃XX在接受張XX的僱傭從事裝卸車過程中受傷,對由此給黃XX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張XX應承擔賠償責任。黃XX主張張XX與張XX系合夥關係,請求張XX與張XX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張XX否認合夥的事實,黃XX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張XX與張XX合夥的事實,黃XX請求張XX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無法支援。黃XX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未盡到充分合理的注意義務,明知載貨貨車車廂不許載人,客貨混載具有高度危險性而輕信能夠避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自負相應的經濟損失。張XX主張黃XX在車上挑電線系交通肇事司機安排的,黃XX受傷與僱傭活動沒有關係,因在本案中就黃XX的損害而言,其有兩種救濟途徑,可選擇僱員損害之訴或交通肇事損害之訴,即發生責任競合,黃XX選擇僱員損害之訴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應准許。黃XX職業系農民,其請求的誤工標準有誤,誤工標準應按農民標準計算。黃XX請求的1級護理天數有誤,應從實計算。黃XX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應以4000元為宜。黃XX請求賠償僱工收玉米損失4000元於法無據,此項請求本院無法支援。黃XX請求的醫藥費數額有誤,應從實計算。孫XX未向本院提供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證據,其請求給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援。黃XX、黃X每年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不能超出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即8139.82元。張XX已給付黃XX的醫藥費,應在賠償款中扣除。張XX對黃XX提供的司法鑑定書提出異議,請求重新鑑定,但庭審後放棄重新鑑定的主張,本院對此鑑定書應予採信。黃XX提供證明一份及證人逄述武當庭出具的證言一份證明僱人收玉米支出費用情況,因此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在本案中本院對此證據的關聯性不予採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XX賠償原告黃XX經濟損失104733.57元【(216833.67元-4000元-1300元)×70%+4000元-47340元),其中包括黃XX被扶養人生活費7407.24元(10581.77元×70%)元,黃X被扶養人生活費13105.11元(18721.59元×70%)】,於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二、駁回原告黃XX、孫XX、黃XX、黃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813元,鑑定費1300元,計6113元,由原告黃XX、黃XX、黃X、孫XX負擔1954元,由被告張XX負擔3686元,退回4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趙巨集波

人民陪審員韓貴庫

人民陪審員趙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