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認為這個法院並沒有這個案件的管轄權,此時就需要提起管轄權異議,那麼在我國管轄權異議上訴交費麼?法律依據是什麼?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需要交費嗎?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3)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以上就是我國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的相關規定,相信大家通過本文的閱讀已經對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交費麼?這個問題在心中已經有了答案,是不須交納訴訟費的。當然,大家如果還有其它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長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