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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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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期限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規定了一定的期限,對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期限也做了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對法院裁定不服要提出上訴的,也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本站為你詳細解答。

一、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以上是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期限等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果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不成立被駁回了,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