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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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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

當代社會,大家都知道一個案件如果需要起訴的話會去相應的法院進行起訴,因為每個法院所管轄的案件範圍都是不同的,比如說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問題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進行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許可權劃分。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虐待被監管人案;⑥報復陷害案;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主要涉及到的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對於第一審案件分工管理的相關規定,這種管轄包括立案上面的管轄以及具體審理上面的管轄。具體的大家可以在當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