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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 | 指定管轄的民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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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案件符合指定管轄的規定,那就選擇起訴的法院就是指定的法院,不過指定管轄是有期限限制的,這是很多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那麼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指定管轄的民法規定有哪些

一、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

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第三十三條中對舉證期限作出專門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超過三十天,則超過了時限。

二、指定管轄的民法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區域性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指定管轄期限在相關法律中有規定,期限是三十日,過了期限就不能在提起管轄權異議了。所以,當事人應該及時解決問題,若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找專業律師服務,他們的幫助是很有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