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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有什麼權利義務?

信託糾紛 閱讀(3W)

一、信託當事人有什麼權利義務?

信託當事人有什麼權利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知情權,即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2)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託人對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託人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義務

信託法並沒有以單列規範標明委託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託設立的基本要求,委託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 保證信託財產合法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二、信託當事人依法辦理了信託登記手續後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是設立信託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信託財產的權利依法由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二是依法設立的信託對第三人具有對抗力,該項法定登記具有信託公示的效力,除信託法有特別規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張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但是,如果信託當事人在設立信託時,對應當辦理信託登記的財產未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信託登記;逾期仍不辦理的,該信託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

雖然在自益信託中的委託人也享有信託權益,在指定受託人為受益人的信託中受託人也可以享有信託權益,但上述兩種情形下,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並不能表明是以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身份享有信託權益,顯然,在信託關係中:“受益人成為信託當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這是信託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信託關係就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法律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法律關係的成立應當採取信託合同等書面檔案的形式確立,但信託檔案本身並不完全等同於合同法律檔案、亦即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意味著必然適用合同法的規範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