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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義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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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義務有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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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有哪些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