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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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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區別是什麼?

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區別是什麼?

1、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仍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只有公告期滿後無異議的商標,才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也就是說此時的商標並未獲准註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標

2、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商標的異議以及無效宣告之間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對商標提出異議的階段是商標還沒進行註冊時,而無效宣告是商標已經註冊了之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由商標局宣告無效。

從總體上看,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申請的時間不同,受理的單位也不一樣,但是這兩者都是商標局提供給廣大商標權人的一個保護商標的手段。但在實際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業將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宣告作為武器,主動出擊達到自己品牌戰略目的。

二、商標異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綜上所述,商標是一個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如果發現商標被惡意註冊,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宣告無效,這是維權的手段。如果商標還沒有註冊成功,處以公示期內,申請商標異議是首先選擇的辦法。申請商標異議應該在商標被搶注後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