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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和無效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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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銷和無效的異同是什麼?

商標撤銷和無效的異同是什麼?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註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徵(《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誌(《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註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係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係。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二、商標評審程式中的其他規定

1、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部分撤銷。《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如被爭議商標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請部分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予以裁定。

在發現了任何的侵犯他人商標的不法行為後,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並要求對方停止任何的侵權行為,同時在註冊商標時也是不可以出現任何的惡意搶注以及搶注類似商標的行為,如果在發生了此類行為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無效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