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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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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的區別是:實質不同;內容不同;提出時間不同;申請主體不同;提出原因不同;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異議就是對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撤銷該初步審定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商標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對他人在其之後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發生爭議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商標爭議和商標異議具體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五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商標的爭議和異議都是需要雙方先進行友好的充分的協商,如果能夠達成意見一致的,需要簽署一份和解書,雙方互相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如果確實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委員會提出要求裁定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