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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與可撤銷的商標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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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無效與可撤銷的商標有什麼區別嗎?

商標無效與可撤銷的商標有什麼區別嗎?

商標無效與可撤銷的商標的區別主要是事由、時限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此外,依據《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註冊事項包括註冊人的名義、地址等。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需要改變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二、哪些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一)惡意偽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許可權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商標在註冊之後,他人若是存在異議,是可以提出撤銷的請求的,此時若是撤銷的請求比批准,那麼該商標就會歸於無效。但是對於那些在註冊時就侵害了其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該商標至註冊時,就屬於無效的情形,並且該侵害人還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