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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與商標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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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無效宣告與商標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商標無效宣告與商標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商標無效宣告與商標撤銷的區別有事由不同、時限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商標無效宣告一般是沒有按照合法的程式來進行註冊或者是商標屬於違法的行為所宣告的事宜,而對於商標的撤銷一般是在註冊的過程中做出了另商標局不滿的事情所撤銷。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註冊的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徵(《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誌(《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註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法》第41條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係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係。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於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無效宣告和商標的撤銷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商標局在受理註冊的時候就會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審查,不符合的都會宣告無效,沒有按規定註冊的全部都要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