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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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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指的其實就是以協會或者團體組織的名義註冊的,是專門用於該組織的成員在從事商業活動的時候使用的,主要是用來表明商標的使用者是該組織的一員。那麼關於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麼?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的解答。

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佔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開發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是普通公司使用的。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准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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