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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無效宣告 | 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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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無效宣告,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註冊無效宣告,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1、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仍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只有公告期滿後無異議的商標,才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也就是說此時的商標並未獲准註冊,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標。

2、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二、法律依據

《註冊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常常因各種不同的情況而出現商標侵權或者商標使用不當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註冊有糾紛的,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異議,並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進行商標註冊的無效宣告,對於無效宣告一般由工商行政部門來進行,另外還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