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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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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有什麼?

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有什麼?

1、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1)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2)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

3、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於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宣告無效(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二、當事人對商標宣告無效決定不服怎麼辦?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綜上所述,商標撤銷和宣告無效是不同的,從程式,法定事由、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商標撤銷是商標局做出的決定,而商標無效宣告需要當事人申請。商標撤銷是在商標註冊後三年內做出的,而宣告無效在五年都可以。當然,兩者也有一樣的地方,被執行後商標都不能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