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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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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麼不同?

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麼不同?

(一)、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二)、特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註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

(三)、商標爭議的特點: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註冊的商標註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後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範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准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註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四)、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五)、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六)、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七)、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八)、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九)、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十)、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的爭議和商標的異議兩者是有很大的區別,一般商標的爭議是對已註冊的商標有異議,而對於商標的異議是還沒有註冊就對商標存在有任何異議,所以商標局的人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商標所有權的人不受到任何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