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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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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異議和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1、受理的時間點不一樣

(1)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即只有商標仍處於初步審定公告這個階段。

《商標法》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2)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受理機構不一樣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3、後置程式不一樣

作為異議的後置程式,註冊商標宣告無效程式是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審查的,商評委是商標局的監督檢查機關,其審理案件考慮的方向是:權利人品牌的榮譽,市場知名度,社會影響力,兩商標共存是否有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不僅僅是考慮商標的近似。

二、註冊商標無效宣告流程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可以辦理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業務;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9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後,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企業無形資產,不少人在購買商品時,會選擇有特定商標的產品,這也是很多企業會涉及獨屬於本企業商標的原因。一般來說,在圖形、文字等設計完成之後,可以帶著相關材料到到商標局提出商標的註冊請求,若是提交的材料齊全,且在公告期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會下發商標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