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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異議商標需要的證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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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異議商標需要的證據有什麼?

無效異議商標需要的證據有什麼?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負面作用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准註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後才能獲准註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准註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於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複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不利於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實踐中存在兩種型別:

第一,利用異議程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註冊商標後,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註冊。然後,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在企業註冊商標時也是要遵循商標法的規定,不得出現任何的違規註冊的行為,同時也是會在商標註冊後進行公告和公示,如果在公告期間任何人對商標提出異議時,也是需要向商標局提交相關的材料,同時在異議通過後三個月異議期滿後,不得核准該商標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