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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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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不明白商標撤銷和商標註銷的區別,其實兩者的區別是很大的。商標撤銷,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銷,是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經商標局核准登出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登出申請之日終止。申請登出註冊商標無需繳納規費。

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式。商標撤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2.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商標局依申請撤銷。3.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商標局依申請撤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撤銷和商標無效宣告都是屬於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常見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在辦理時一般都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性檔案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