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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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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票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

投票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健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專案。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出讓人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出讓人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調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

它主要適用地工業專案、市政公益事業專案、非盈利專案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專案,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出讓、轉讓雖然都是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從交易的市場上來看,出讓一般是在一級市場進行的,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只能在二級市場採取合法的方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