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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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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主要如下: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是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3、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屬於他物權設定;轉讓屬於他物權轉移。
4、交易市場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