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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不安抗辯權 | 成立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28W)

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員來說,抗辯權的相關知識肯定是知之甚少的。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由於工作需要,我們可能需要對抗辯權有一定的瞭解。民法典中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幾大類,不同的抗辯權是有區別的。今天,365律師將和大家講講不安抗辯權,接下來和大家分享什麼叫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有哪些?

什麼叫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叫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不同於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有自己的特徵。對於什麼叫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僅僅存在於民法典中,雙方締結合同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上文中詳細提到了不安抗辯權的含義以及其成立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7個大點。概括來說,就是涉及到合同中債務以及先後履行義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