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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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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是合同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我國民法典對抗辯權做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其中,不安抗辯權應用的比較普遍,其效力直接體現是合同的中止。那麼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如何執行?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可使後給付義務人儘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藉口後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什麼?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綜上所述,在雙方互相負有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一方存在無法履行合同的風險,並且先履行一方有證據可以給予證實的,就符合了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安抗辯權,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經過協商合同履行確實存在困難,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