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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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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最主要的權利之一,比較常見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在三大抗辯權中,不安抗辯權應用的最有普遍,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後,合同暫停執行,行使方不再承擔合同義務。那麼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什麼?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綜上所述,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有所不同的,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先履行一方可以證實對方經營困難、無力償還債務時,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這也是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在合理期限內,如果對方提供擔保或者償還債務,則先履行合同一方應該恢復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