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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25W)

當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時候,最好要籤一份協議合同,比如雙方是債務關係,就可以籤一份債務合同,這樣他們才不會那麼容易違約。不安抗辯權是債務合同中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可以用它來履行債務。那麼,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小編就來給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必須屬於異時履行。

三、行使期間為合同生效後至先履行義務履行完畢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五、後履行方未為履行提供擔保。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權利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的,每一項權利都有它的使用條件,法律對待每一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作了充分詳細的規定,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債務,若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另一方就可以提出使用抗辯權。使用抗辯權之後,對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