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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51W)

如果合同中需要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並且需要有一方優先完成之後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事項時,後方發現先履行一方有可能沒有能力的就可以隨時行使不繼續合同的權利,但是想要合法地行使不安抗辯權就必須要在權利成立的情況下。那麼,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 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 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 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總的來說,合同一方當事人想要行使自己暫停合同事項的權利就必須在法律認定其存在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之下,否則任何無故中止合同導致對方損失的行為都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而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