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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61W)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3、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4、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5、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