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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務的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63W)

雙方簽署借貸合同後,就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有時候,債權人會進行債權轉讓,在這一過程中,按照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可以拒絕對受讓人履行義務,這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那麼什麼是債務的抗辯權?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什麼是債務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債務的抗辯權?

由於債務人債權讓與並未改變債權的同一性,債權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隨同一併轉移。故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雖不得拒絕。但不得因讓與而受不利益,從而不因讓與而失去其抗辯權。債務人仍保有“在讓與時對原債權人設定的一切抗辯”。各國民法典大多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我國《民法典》也在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細分債務人之抗辯權,可有以下幾種型別: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並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並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係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為已足。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於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後,於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通過小編的簡單分析,大家應該知道了什麼是債務的抗辯權。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債權人或者受讓人侵害時,其可以拒絕履行債務,直到這種危害消失。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很多種,有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不管哪一種,其行使的效果都是合同中止,債務人暫停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