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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08W)

不安抗辯權是當事人雙方合同成立之後,有先後履行義務的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並在其沒恢復能力或者沒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有成立條件的,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

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的限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二)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三)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必須是先履行義務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的一方,並且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也沒有任何擔保,所以大家行使不安抗辯權前要注意它的成立條件。